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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清单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406

盘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清单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备注

主项

子项

1

行政强制

对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

1.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强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盘山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待理证。                               3.执行责任:作出裁明,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监督。

 

1

行政强制

对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

2.对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埋设的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强制拆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盘山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待理证。                               3.执行责任:作出裁明,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监督。

 

1

行政强制

对公路上违法物品的强制拆除

3、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妨碍安全视距设施的强制拆除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盘山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待理证。                               3.执行责任:作出裁明,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监督。

 

2

行政强制

对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1.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车辆、工具的扣押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盘山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待理证。                               3.执行责任:作出裁明,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监督。

 

2

行政强制

对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2.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车辆的扣押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盘山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待理证。                               3.执行责任:作出裁明,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监督。

 

2

行政强制

对公路上违法行为者车辆、工具的扣押

3.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拒不改正的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的强制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93号令,2011年3月7日颁布)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除《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村道路政管理工作,接受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0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盘山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待理证。                               3.执行责任:作出裁明,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监督。

 

3

行政强制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车辆、设备、工具的强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 2019 年 3 月 2日国务院令第 709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自 2019 年 03月 18 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年1月16日通过,2011年11月24日修正,2017年7月27日第六次修正)
第五十条第二款对拒不接受检查以及有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行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其车辆、设备、工具,并出具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暂扣凭证。被暂扣的车辆属报废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有关部门处理。

盘山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待理证。                               3.执行责任:作出裁明,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监督。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条例

4

行政强制

对暂扣车辆强制措施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者租赁汽车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并出具暂扣凭证。违法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拍卖暂扣车辆抵缴罚款。

盘山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待理证。                               3.执行责任:作出裁明,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监督。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5

行政强制

对不能当场处理的行为,签发待理证的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当场处理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有关营运证件,签发待理证作为其继续营运的凭证。

盘山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待理证。                               3.执行责任:作出裁明,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监督。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

行政强制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盘山县交通运输局

1.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开具待理证。                               3.执行责任:作出裁明,行政强制决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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