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审计局行政强制清单
盘山县审计局行政强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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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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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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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等资料或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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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号,2021年10月23日修正) |
盘山县审计局 |
1.决定责任:审计机关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资料或相关资产,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采取封存资料和资产的行政强制措施。 2.审批责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采取封存、冻结资料或资产,暂停拨付或停止使用款项。 3.告知责任:采取封存、冻结资料或资产,暂停拨付或停止使用款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应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告知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在现场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时应使用封条,开列清单、由执法人员签字或加盖公章。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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