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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强制清单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430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强制清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强制

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制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 2002年11月15日施行 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经营场所证明,依法取得的消防批准文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不全的,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获得许可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根据规定要求改正或重新办理相关事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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