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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清单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446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清单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备注

主项

子项

1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措施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日、2017年3月1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检查责任: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执法证件、文件;制定年度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专项督查方案,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当事单位或个人限时整改,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制定整改计划,督促各地执行计价标准。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通报检查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告。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

行政强制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受理责任:通过通过执法举报、日常巡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有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收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予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按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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