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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强制清单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519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强制清单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备注

主项

子项

1

行政强制

收缴采伐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强制以书面形式做出,送达当事人,告知救济途径。在行政强制执行期间,当事人自觉履行决定的,撤销行政强制。
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事后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2

行政强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强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强制以书面形式做出,送达当事人,告知救济途径。在行政强制执行期间,当事人自觉履行决定的,撤销行政强制。
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事后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3

行政强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强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批准,林业部1992年3月1日颁布,林策通字〔1992〕29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强制以书面形式做出,送达当事人,告知救济途径。在行政强制执行期间,当事人自觉履行决定的,撤销行政强制。
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事后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4

行政强制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开发利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查验。鉴定、询问等,综合分析提出预审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决定责任: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5.事后责任:依照决定,监督当事人执行。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5

行政强制

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强制

 

【行政法规】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2月18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1.受理责任:检查或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告。
2.审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查验。鉴定、询问等,综合分析提出预审意见。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因技术、设备等原因,无力防治森林病虫害的,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防治机构可以组织力量代为防治,
5.事后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由当事人承担。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

行政强制

对违反《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强制

1.代为清除不再利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生态旅游活动在湿地上修建的设施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对不再利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的,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在湿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围垻、通道等设施。未能及时清除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要的费用由利用单位和个人承担。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强制以书面形式做出,送达当事人,告知救济途径。在行政强制执行期间,当事人自觉履行决定的,撤销行政强制。
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事后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6

行政强制

对违反《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强制

2.代为恢复破坏湿地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 破坏或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 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 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 在湿地围(开)垦或者擅自在沼泽湿地挖塘、挖沟、筑坝、烧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所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 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售鸟卵的,没收鸟卵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 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强制以书面形式做出,送达当事人,告知救济途径。在行政强制执行期间,当事人自觉履行决定的,撤销行政强制。
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事后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7

行政强制

对违反《草原法》有关行为的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十一条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强制以书面形式做出,送达当事人,告知救济途径。在行政强制执行期间,当事人自觉履行决定的,撤销行政强制。
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事后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8

行政强制

破坏山体及依附山体植被逾期不恢复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2012年7月27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进行恢复治理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恢复;非法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使用的设施和设备工具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逾期不恢复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并处恢复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强制以书面形式做出,送达当事人,告知救济途径。在行政强制执行期间,当事人自觉履行决定的,撤销行政强制。
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事后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9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告。
2.审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查验。鉴定、询问等,综合分析提出预审意见。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恢复被擅自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证据,对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代为恢复。
5.事后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由当事人承担。
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0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告。
2.审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查验。鉴定、询问等,综合分析提出预审意见。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恢复被擅自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证据,对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代为恢复。
5.事后责任: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由当事人承担。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1

行政强制

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强制以书面形式做出,送达当事人,告知救济途径。在行政强制执行期间,当事人自觉履行决定的,撤销行政强制。
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事后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2

行政强制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强制

 

【政府规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201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强制以书面形式做出,送达当事人,告知救济途径。在行政强制执行期间,当事人自觉履行决定的,撤销行政强制。
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事后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13

行政强制

强迫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的强制

 

【政府规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201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迫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决定的,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强制决定,行政强制以书面形式做出,送达当事人,告知救济途径。在行政强制执行期间,当事人自觉履行决定的,撤销行政强制。
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事后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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