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强制清单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强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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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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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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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收缴采伐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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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2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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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3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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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批准,林业部1992年3月1日颁布,林策通字〔1992〕29号) |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开发利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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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颁布) |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5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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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2月18日颁布) |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
1.受理责任:检查或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告。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6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强制 |
1.代为清除不再利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生态旅游活动在湿地上修建的设施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6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强制 |
2.代为恢复破坏湿地违法行为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7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草原法》有关行为的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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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8 |
行政强制 |
破坏山体及依附山体植被逾期不恢复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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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2012年7月27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进行恢复治理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恢复;非法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使用的设施和设备工具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逾期不恢复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并处恢复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9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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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告。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0 |
行政强制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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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告。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1 |
行政强制 |
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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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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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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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201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3 |
行政强制 |
强迫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的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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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201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迫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
1.催告责任: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辩、申诉的权利。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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