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清单
盘山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清单 |
|||||||
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
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
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
4.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
5.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订)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按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5年1月30日签发的命令。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受理。3.审理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上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监管责任: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会计基础工作违法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
3.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会计法》行为的处罚 |
4.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立案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以及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2.调查取证责任: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依照《财政监督工作底稿规则》,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审理责任: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检查结论意见。 6.送达责任: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 7.执行责任: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对违反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1.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2.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3.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4.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年11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财政局(盘山县金融发展局) |
1.受理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
实行市县属地管理为主 |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