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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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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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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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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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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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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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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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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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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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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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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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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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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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1999年9月4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对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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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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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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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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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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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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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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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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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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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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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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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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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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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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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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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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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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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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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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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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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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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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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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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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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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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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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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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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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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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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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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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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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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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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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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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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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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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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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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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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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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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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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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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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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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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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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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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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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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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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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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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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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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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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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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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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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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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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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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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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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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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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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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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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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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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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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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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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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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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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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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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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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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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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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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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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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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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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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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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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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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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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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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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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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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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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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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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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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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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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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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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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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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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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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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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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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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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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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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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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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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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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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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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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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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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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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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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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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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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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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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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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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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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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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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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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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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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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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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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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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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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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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对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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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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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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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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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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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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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对殴打他人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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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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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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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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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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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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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对猥亵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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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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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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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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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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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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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对虐待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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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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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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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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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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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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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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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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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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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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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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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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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相关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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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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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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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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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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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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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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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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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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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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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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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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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对盗窃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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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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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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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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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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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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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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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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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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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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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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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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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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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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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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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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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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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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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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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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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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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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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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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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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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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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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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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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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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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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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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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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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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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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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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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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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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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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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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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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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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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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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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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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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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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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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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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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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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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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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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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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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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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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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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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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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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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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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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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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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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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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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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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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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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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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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对影响公安机关正常办案秩序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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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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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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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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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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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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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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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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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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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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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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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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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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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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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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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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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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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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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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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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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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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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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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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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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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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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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对偷开机动车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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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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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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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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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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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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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对破坏、污损坟墓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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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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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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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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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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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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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对卖淫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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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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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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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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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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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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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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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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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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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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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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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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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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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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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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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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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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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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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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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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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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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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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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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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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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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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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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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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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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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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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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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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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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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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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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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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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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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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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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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对非法持有毒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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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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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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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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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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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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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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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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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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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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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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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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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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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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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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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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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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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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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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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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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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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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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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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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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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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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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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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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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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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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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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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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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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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对违反国家规定影响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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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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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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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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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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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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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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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中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2007年10月25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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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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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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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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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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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或者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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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1月1日实施)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规章】《中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96号,2007年10月25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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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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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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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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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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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1月1日实施)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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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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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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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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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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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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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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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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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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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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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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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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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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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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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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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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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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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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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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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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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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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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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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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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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外国人违规使用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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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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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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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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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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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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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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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或者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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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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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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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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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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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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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外国人非法居留或者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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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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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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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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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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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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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违规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提供非法帮助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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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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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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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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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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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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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外国人非法、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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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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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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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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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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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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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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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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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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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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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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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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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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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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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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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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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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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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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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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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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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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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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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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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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持用无效或者冒用他人旅行证件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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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三十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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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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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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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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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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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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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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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一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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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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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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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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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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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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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协助骗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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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7月1日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停止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 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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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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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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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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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赔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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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1992年5月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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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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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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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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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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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持用无效或者冒用他人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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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六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除可以没收证件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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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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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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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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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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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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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证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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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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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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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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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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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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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证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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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二十八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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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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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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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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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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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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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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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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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辖区内涉嫌散播恐怖言论或传播暴恐音视频的嫌疑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法条进行处罚。 2、对辖区内涉嫌宣扬恐怖主义、穿戴国家明令禁止的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以及为极端主义活动提供相关便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的相关法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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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涉密,市、县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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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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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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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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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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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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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八十一条之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对嫌疑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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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涉密,市、县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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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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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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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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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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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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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辖区内居民的法律法规宣传,杜绝居民窝藏包庇有恐怖活动犯罪的事件发生。 2、通过区反恐怖领导小组,使各街道、镇政府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使反恐怖工作落实到村、屯,严防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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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涉密,市、县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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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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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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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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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未按规定执行资产冻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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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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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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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辖区内重要的金融机构纳入反恐怖重点单位进行管理,并按照上级部门规定专项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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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涉密,市、县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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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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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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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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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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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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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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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党政机关等重要目标纳入反恐怖重点单位进行管理。 2、以月、季度为单位,特殊时期为节点,对辖区内的重点单位的档案建设、三防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等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拒绝整改或者未整改完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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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涉密,市、县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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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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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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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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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违反约束措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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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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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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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辖区内关注人员的约束措施的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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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涉密,市、县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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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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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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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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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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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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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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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相关规定的嫌疑人,由相关辖区的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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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涉密,市、县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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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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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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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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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拒不配合反恐怖工作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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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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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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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党政机关等重要目标纳入反恐怖重点单位进行管理。 2、以月、季度为单位,特殊时期为节点,对辖区内的重点单位的档案建设、三防设施、视频监控设备等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拒绝整改或者未整改完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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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涉密,市、县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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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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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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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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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阻碍反恐怖工作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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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主席令第36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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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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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辖区内重点单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其意识到反恐怖工作的重要性。 2、对违反反恐法九十二条相关规定的,立即对嫌疑人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同级和上级反恐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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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涉密,市、县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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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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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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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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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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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八十九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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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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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对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的监督检查。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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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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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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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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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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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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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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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工作中发现涉嫌对于发现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阶段责任:可以由一名或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向违法行为人出示执法证件,收集证据,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告知阶段责任:依法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决定阶段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5.送达阶段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6.执行阶段责任:依据生效的处罚决定,督促、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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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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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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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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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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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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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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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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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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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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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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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九十二条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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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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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工作中发现公路客运车辆涉嫌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或货运机动车涉嫌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予以审查。属于本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理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审查阶段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采用书面形式或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达到听证规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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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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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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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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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九十二条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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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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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工作中发现公路客运车辆涉嫌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或货运机动车涉嫌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予以审查。属于本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理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审查阶段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采用书面形式或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达到听证规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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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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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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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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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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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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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的监督检查。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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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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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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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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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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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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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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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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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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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以及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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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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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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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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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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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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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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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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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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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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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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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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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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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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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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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对机动车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罚的监督检查。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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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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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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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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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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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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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依法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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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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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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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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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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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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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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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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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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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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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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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一百条第二款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条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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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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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事项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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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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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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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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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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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的依法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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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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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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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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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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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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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对擅自生产和销售拼装机动车、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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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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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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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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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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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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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处罚情况监督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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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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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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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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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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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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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7.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督促建立自检制度等。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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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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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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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驾驶和使用拼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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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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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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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对驾驶拼装的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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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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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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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人员驾驶校车以及伪造、变造校车标牌、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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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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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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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调查责任:查清是否符合扣留扣留驾驶证、机动车、非机动车情形。
3.告知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执行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5.监管方面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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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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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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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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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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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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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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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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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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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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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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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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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调查责任:查清是否符合扣留扣留驾驶证、机动车、非机动车情形。
3.告知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执行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5.监管方面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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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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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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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校车驾驶人违反规定驾驶校车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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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四十八条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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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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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2.调查责任:查清是否符合扣留扣留驾驶证、机动车、非机动车情形。
3.告知责任: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执行责任: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5.监管方面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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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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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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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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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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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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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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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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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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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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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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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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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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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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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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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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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2012年4月5日施行)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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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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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工作中发现涉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不避让校车的行为,予以审查。属于本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阶段责任:可以由一名或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向违法行为人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审查阶段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采用书面形式或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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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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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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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13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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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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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工作中发现涉嫌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行为,予以审查。属于本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理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人,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审查阶段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主要审查以下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采用书面形式或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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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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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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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2016年4月1日施行)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第八十条第二款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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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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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3、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收存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 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4、属于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收存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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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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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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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7月26日颁布)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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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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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禁毒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涉毒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禁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嫌疑人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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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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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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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容留吸毒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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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颁布)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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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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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禁毒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涉毒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禁毒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嫌疑人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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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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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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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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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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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条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第三十二条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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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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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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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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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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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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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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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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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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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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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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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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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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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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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二)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的;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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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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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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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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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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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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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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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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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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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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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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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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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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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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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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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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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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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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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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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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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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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2006年8月22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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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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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
2.调查取证责任: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3.审理责任: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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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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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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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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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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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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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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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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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出售、运输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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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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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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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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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持有、使用伪造货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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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颁布)
第四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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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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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变造货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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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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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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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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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伪造、变造货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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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颁布)
第五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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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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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变造货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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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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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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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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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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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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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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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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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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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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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金融票据诈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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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颁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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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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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金融票据诈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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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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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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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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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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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施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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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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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信用卡诈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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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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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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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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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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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1995年6月30日颁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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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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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保险诈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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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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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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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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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伪造、变造人民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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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席令第46号,1995年3月18日颁布,2003年12月27日修改)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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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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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人民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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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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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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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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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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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主席令第46号,1995年3月18日颁布,2003年12月27日修改)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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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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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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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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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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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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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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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颁布)
第二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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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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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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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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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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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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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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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颁布)
第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四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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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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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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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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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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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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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颁布)
第四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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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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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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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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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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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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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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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1995年10月30日颁布)
第六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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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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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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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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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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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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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依法安装技防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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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
(一)未依法安装技防系统的;
(二)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的;
(三)妨碍社会公共区域技防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经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或者未按照论证方案进行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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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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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技防执法检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事项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者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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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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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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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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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保养、维护和更新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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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颁布)
第十一条 应当安装技防系统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技防系统使用、保养、维护和更新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技防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相应业务培训,保障正常运行;
(三)建立技防系统使用中所采集的信息资料(以下简称采获信息)的查询、调取、登记和保密制度;
(四)建立相应的值班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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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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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技防执法检查,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技防管理使用制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整改者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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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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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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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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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在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或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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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颁布)
第十四条 禁止在宾馆客房、集体宿舍的寝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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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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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技防执法检查,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技防管理使用制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整改者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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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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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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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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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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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公共区域和技术防范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技防系统;
(二)妨碍或者擅自中断技防系统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四)删改或者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
(五)破坏或者妨碍技防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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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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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技防执法检查,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技防管理使用制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整改者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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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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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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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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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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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4年11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信息;
(三)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
(四)违法使用采获信息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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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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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技防执法检查,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技防管理使用制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整改者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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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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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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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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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规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办理入网手续和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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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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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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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日常工作中对违规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办理入网手续和信息发布等相关服务的的业务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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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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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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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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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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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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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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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业务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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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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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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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互联网络建立、使用、接入及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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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6年2月1日施行)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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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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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对互联网络建立、使用、接入及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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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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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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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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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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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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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日常工作中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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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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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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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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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务院1998年3月6日发布)
第二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第二十二条 第五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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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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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日常工作中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行为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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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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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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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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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1997年12月12日施行)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经许可出售安全专用产品,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二)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的;
(三)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的;
(四)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的;
(五)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的;
(六)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的;
(七)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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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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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日常工作中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行为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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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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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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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及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传播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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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30日施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1.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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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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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及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传播违法信息行为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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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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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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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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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30日施行)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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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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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日常工作中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为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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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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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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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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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30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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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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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日常工作中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等行为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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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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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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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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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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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向社会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及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单位未按规定提交病毒样本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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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颁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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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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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向社会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及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单位未按规定提交病毒样本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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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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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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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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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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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确认结果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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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施行)
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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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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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日常工作中对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确认结果行为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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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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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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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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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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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施行)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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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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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日常工作中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以及未按规定使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行为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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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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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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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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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和未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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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2000年4月26日施行)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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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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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日常工作中对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行业的企业和个人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和未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的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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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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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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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违反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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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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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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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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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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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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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2001年3月16日颁布)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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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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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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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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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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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穿着、佩带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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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2001年3月16日颁布)
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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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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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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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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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侮辱国旗、国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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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颁布)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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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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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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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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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毁损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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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故意污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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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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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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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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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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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主席令第51号,1991年9月4日颁布)
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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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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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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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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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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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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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1989年10月3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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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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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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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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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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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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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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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1989年10月31日颁布)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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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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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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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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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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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二十条
第一款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款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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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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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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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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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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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或管理者因违规造成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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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颁布,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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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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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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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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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不处理、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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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10月1日起颁布)
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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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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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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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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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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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骗领居民身份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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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4号,2003年6月28日颁布,2011年10月29日修正)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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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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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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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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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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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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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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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2003年6月28日颁布,2011年10月29日修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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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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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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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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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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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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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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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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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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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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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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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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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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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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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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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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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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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公务用枪的,比照刑法条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配置民用枪支的个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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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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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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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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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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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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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6年7月5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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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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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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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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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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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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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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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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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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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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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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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按规定对民爆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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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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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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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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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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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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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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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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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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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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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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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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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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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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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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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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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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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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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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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颁布)
第四十九条 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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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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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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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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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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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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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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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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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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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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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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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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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06年5月10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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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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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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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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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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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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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
第四十条 第一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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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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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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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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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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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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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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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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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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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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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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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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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3月2日修订)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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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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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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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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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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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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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3月2日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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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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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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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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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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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3月2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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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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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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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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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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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3月2日修订)
第八十四条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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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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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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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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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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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该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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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3月2日修订)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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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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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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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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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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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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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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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起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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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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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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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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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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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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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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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起颁布)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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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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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2.调查责任: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制作现场笔录。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案件事实。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
3.审查责任: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案件审核范围内,重点对立案、管辖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完备以及其他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决定(主要证据不足时,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7.执行责任: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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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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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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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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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起颁布)
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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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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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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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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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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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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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2005年8月1日起颁布)
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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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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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阶段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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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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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等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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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05年7月7日颁布,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第二款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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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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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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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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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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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印刷非法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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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颁布)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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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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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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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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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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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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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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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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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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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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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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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擅自印刷特种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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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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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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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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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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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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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向公安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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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二款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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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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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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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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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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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或未如实登记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信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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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994年1月25日施行)
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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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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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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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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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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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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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994年1月25日施行)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三条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40号,自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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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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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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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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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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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函〔1994〕2号,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施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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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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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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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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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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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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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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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年6月16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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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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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工作中发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阶段: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阶段: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送达拘留所执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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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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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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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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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非法赠与、转让报废汽车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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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年6月16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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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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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案责任:通过举报、巡逻发现本辖区交通违法行为。
2.收集证据责任:收集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及情节的证据。
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听取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责任: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的有关规定送达。
7.监管责任:对非法转让报废汽车或自行拆解报废汽车行为的处罚情况监督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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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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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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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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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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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2001年6月16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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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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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案责任: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二.调查取证责任:在调查取证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三.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四.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内容:(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三)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法律依据;(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五)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结果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六)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的标准和最高限额;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附没收、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五.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六.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七.监管责任:在职权范围内,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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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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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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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收当禁当财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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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2005年2月9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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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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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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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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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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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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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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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2005年2月9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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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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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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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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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典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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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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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2005年2月9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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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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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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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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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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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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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2007年3月27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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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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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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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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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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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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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2007年3月27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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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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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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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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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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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娱乐场所及从业人员以获利为目的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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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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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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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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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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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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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娱乐场所设备设施安装使用配备不规范或不按规定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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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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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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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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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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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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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娱乐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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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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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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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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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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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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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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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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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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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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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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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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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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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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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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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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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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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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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知情不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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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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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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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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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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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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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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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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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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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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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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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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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承修机动车、回收报废机动车、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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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5日施行)
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1994年1月25日施行)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五项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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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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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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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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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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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拆改、倒卖、回收盗窃、抢劫、无报废证明机动车或承修无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以及交通肇事逃逸车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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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5日施行)
第十五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窝藏、转移、代销赃物,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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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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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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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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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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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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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5日实施)
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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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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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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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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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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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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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1999年3月25日实施)
第十九条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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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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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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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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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娱乐饮食营业场所内发生卖淫、嫖娼、赌博和色情陪侍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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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娱乐饮食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6年6月30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凡在营业场所内发生卖淫、嫖娼、赌博和色情陪侍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对提供和接受色情陪侍的行为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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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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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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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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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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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按规定办理娱乐场所项目变更备案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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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2008年10月1日施行)
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一款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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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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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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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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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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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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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2008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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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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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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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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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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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未按规定管理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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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2008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一款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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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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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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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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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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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1987年11月10日施行)
第四条二款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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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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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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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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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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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锁具修理经营者不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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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9号,2007年2月1日施行)
第七条一款 锁具修理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五条 锁具修理经营者改变名称(字号)、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于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锁具修理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不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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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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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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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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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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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锁具修理从业人员上门服务时不履行规定程序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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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9号,2007年2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 锁具修理从业人员上门提供锁具修理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或者复印件),并佩戴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锁具修理服务卡》。开启居民住宅门锁时,必须有邻居、社区工作人员在场,或者要求消费者说明房间内主要物品及其摆放位置。开启后,发现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开启银行金库、机动车锁具、机关企事业单位门锁前,必须通知“110”报警服务台,予以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锁具修理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锁具修理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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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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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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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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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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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锁具修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查验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不按规定填写《锁具修理三联单》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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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9号,2007年2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 锁具修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不查验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者不按规定填写《锁具修理三联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锁具修理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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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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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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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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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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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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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旧货业经营者未向出售单位索取证明信或未向出售个人查验个人身份证件以及发现可疑情况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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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辽宁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2004年9月2日施行)
第四条 旧货业经营者收购或寄卖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出售的物品,应向出售单位索取证明信;收购个人出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或寄卖、典当个人的贵重物品,应查验个人身份证件。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五条的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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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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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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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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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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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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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收购、寄卖严禁旧货业经营者收购、寄卖物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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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辽宁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2004年9月2日施行)
第五条 严禁旧货业经营者收购、寄卖下列物品:
(一)各种枪支及其零部件;
(二)弹药及民用爆破器材;
(三)放射性物品及其盛装物、包装物;
(四)剧毒物品;
(五)国家明令禁止收购的文物、金银及其制品;
(六)个人出售的铁路、矿山、石油、电业、邮电、市政公用和军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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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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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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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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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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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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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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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015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对未经登记养犬或者未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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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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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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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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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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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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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未按规定携犬、遛犬、牵犬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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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015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遛犬不挂犬牌、不束犬链以及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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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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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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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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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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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养犬人所养犬只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或者致人伤害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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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015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五百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未立即将受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个人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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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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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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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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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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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或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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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015年1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八条 转让已登记犬只未办理相应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伍佰元罚款;对倒卖、涂改、转借《养犬登记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罚款,并吊销其《养犬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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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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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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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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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刻字厂(店)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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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1988年2月24日施行)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刻字厂(店),公安机关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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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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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
3.审查责任: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内部不承担调查任务的法制大队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自觉履行;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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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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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互联网络建立、使用、接入及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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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6年2月1日施行)
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报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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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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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对互联网络建立、使用、接入及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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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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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业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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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信【1998】003号,1998年3月13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一款 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第二十二条五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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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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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日常工作中对发现或者接到报警投诉对违反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业务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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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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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安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并运营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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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2006年3月1日施行)
第十一条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1997年12月30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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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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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日常工作中对未安装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并运营的业务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证),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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