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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民政局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4-10-30 浏览次数:463

盘山县民政局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备注

主项

子项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盘山县民政局

1、受理责任: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实地调查
2、审查责任:县民政局受理审核并裁定责任人
3、确认责任:县民政局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下达处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盘山县民政局

1、受理责任: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实地调查
2、审查责任:县民政局受理审核并裁定责任人
3、确认责任:县民政局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下达处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盘山县民政局

1、受理责任: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实地调查
2、审查责任:县民政局受理审核并裁定责任人
3、确认责任:县民政局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下达处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盘山县民政局

1、受理责任: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实地调查
2、审查责任:县民政局受理审核并裁定责任人
3、确认责任:县民政局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下达处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盘山县民政局

1、受理责任: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实地调查
2、审查责任:县民政局受理审核并裁定责任人
3、确认责任:县民政局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下达处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盘山县民政局

1、受理责任: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实地调查
2、审查责任:县民政局受理审核并裁定责任人
3、确认责任:县民政局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下达处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盘山县民政局

1、受理责任: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实地调查
2、审查责任:县民政局受理审核并裁定责任人
3、确认责任:县民政局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下达处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盘山县民政局

1、受理责任: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实地调查
2、审查责任:县民政局受理审核并裁定责任人
3、确认责任:县民政局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下达处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擅自移动或损毁界桩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颁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盘山县民政局

1、受理责任: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实地调查
2、审查责任:县民政局受理审核并裁定责任人
3、确认责任:县民政局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下达处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画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2002年5月13日颁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盘山县民政局

1、受理责任:接到举报或发现违反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画法行为立即受理
2、审查责任:县民政局调查取证,裁定责任人。
3、确认责任:县民政局对责任单位(或个人)下达处罚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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