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清单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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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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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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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 第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转让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等的处罚 |
【规章】《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2016年2月26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2012年11月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防伪技术产品,以及已获得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证,而超出规定范围生产防伪技术产品行为的处罚 |
【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2002年12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行为的处罚 |
【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2002年12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伪造或者冒用防伪技术评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许可及防伪注册登记等证书行为的处罚 |
【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2002年12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产品防伪技术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结论与数据行为的处罚 |
【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2002年12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房地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13年8月15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行为的处罚 |
【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13年8月15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13年8月15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行为的处罚 |
【规章】《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4号,2013年8月15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落实公示义务的处罚 |
【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推销与搭售的处罚 |
【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押金退还义务的处罚 |
【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七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平台经营者协助监管和信息保存义务的处罚 |
【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行为的处罚 |
5.对平台经营者违反公示义务和侵害消费者评价权的处罚 |
【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行为的处罚 |
6.对平台经营者侵害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八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行为的处罚 |
7.对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
【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子商务法》行为的处罚 |
8.对平台经营者未对侵犯知识产权采取必要措施的处罚 |
【法律】《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年5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其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行为的处罚 |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年5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年5月30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房地产广告有非真实内容行为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房地产广告有禁止性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房地产广告未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有禁止性内容行为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
5.对房地产广告有风水、占卜迷信内容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
6.对房地产广告涉及所有权、使用权内容表述不规范行为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
7.对房地产广告违反价格规定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
8.对房地产广告违反位置示意图规定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
9.对房地产广告利用其它项目进行宣传行为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
10.对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
11.对房地产广告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
12.对房地产广告违反设计效果图等规定内容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
13.对房地产广告出现融资等内容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
14.对房地产广告违反涉及贷款服务等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
15.对房地产广告含有升学等承诺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
16.对房地产广告违反物业管理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为的处罚 |
17.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未标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0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广告内容不真实、健康、清晰、明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广告经营活动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的,其内容超越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未经批准做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相关广告,不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未按规定标明优质产品证书等情况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非法设置、张贴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告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对发布广告中的有关收费标准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未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销售者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没有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
5.对进口产品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检验要求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
6.对生产和经营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不报告而有意隐瞒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行为的处罚 |
7.对经营者有多次违法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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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51号令,2010年10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利用互联网发布禁止性规定,处方药和药草广告等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利用互联网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等广告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互联网烟草广告不具有识别性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利用互联网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发布互联网广告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互联网广告主未对广告真实性负责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档案信息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8.对违反程序化购买互联网广告规定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9.对广告需求平台未按规定建立档案信息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者规定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7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集市主办者未将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2年5月25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经营者未将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2002年5月25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行为的处罚 |
1.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87年2月1日颁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行为的处罚 |
2.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未取得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而开展检定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87年2月1日颁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行为的处罚 |
3.对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87年2月1日颁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行为的处罚 |
4.对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87年2月1日颁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行为的处罚 |
5.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87年2月1日颁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行为的处罚 |
6.对进口、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87年2月1日颁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行为的处罚 |
7.对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它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87年2月1日颁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加油站经营者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进行登记造册,不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不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2002年12月31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2002年12月31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者未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2012年12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生产家用汽车没有附中文的产品合格证等随车文件行为的处罚 |
【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2012年12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销售者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2012年12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修理者未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2012年12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颁布,2010年12月4日修改)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出具数据、结果的行政处罚 |
【规章】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履行人员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规章】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影响检验检测独立、公正、诚信的;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二)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的;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持续保持检验检测能力或超能力范围出具数据结果的行政处罚 |
【规章】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一)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检验检测机构不能遵守资质认定等行政管理要求的行政处罚 |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第四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的;(四)违反本办法和评审准则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六)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第四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第四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规章】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被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三)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四)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出具检测数据、结果的行政处罚 |
【规章】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3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四)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传销当事人擅自实施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传销财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第17号,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4年12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第17号,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4年12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行为的处罚 |
【规章】《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15号,2002年5月14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军服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2009年1月1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军服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军服承制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47号,2009年1月1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
【规章】《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2014年1月8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反窃电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生产、销售窃电专用器具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反窃电条例》(2001年7月27日发布,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经营无合法凭证进口商品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辽宁省人大通过,2015年7月30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为经营无合法凭证进口商品提供服务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辽宁省人大通过,2015年7月30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8年3月27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不符合原考核、认证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转让、借出或者与他人共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未在计量器具或者包装物上如实标注许可证标志及编号、厂名、厂址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经营者采取谎称降价或者以虚假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1996年9月28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履行相关查验义务的或者未设置信息公示栏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保鲜、贮存、运输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违反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者未履行查验义务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贮存设施、未标示 “ 食品添加剂 ” 字样或者未在盛装的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具体名称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违反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违反在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未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卡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违反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违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违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接受食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对违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未公示许可证、登记备案卡等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为的处罚 |
11.对违反已取得许可证或者登记备案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为的处罚 |
12.对违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十二个月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行为的处罚 |
13.对违反被吊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锁具修理经营者提供锁具修理广告服务行为的处罚 |
【地方规章】《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2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处罚 |
1.对经营者违反《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禁止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处罚 |
2.对经营者违反《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处罚 |
3.对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违反《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购入和销售普通汽油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规定》(省政府令第174号,2004年9月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到期轮换水表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2009年3月18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从事用水计量结算的量值与实际计量的量值不相符等计量活动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2009年3月18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计量检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伪造检定数据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用水计量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2009年3月2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零售商违反规定开展促销行为的处罚 |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8号,2006年9月12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
【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第17号,2006年7月1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 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2013年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购买、销售非法加工的棉花行为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1日国办发(2001)65号公布《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0日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49号令联合公布了修订的《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并更名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的行为的处罚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1日国办发(2001)65号公布《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0日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49号令联合公布了修订的《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并更名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无照或超范围经营棉花行为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9月1日国办发(2001)65号公布《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10日发改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49号令联合公布了修订的《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并更名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行为的处罚 |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32号令,2010年7月22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132号令,2010年7月22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2.对未按标准发布农药广告行为的处罚 |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3.对农药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4.对贬低同类产品,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5.对农药广告含有评比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6.对农药广告中含有使人误解内容的处罚 |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7.对农药广告滥用不科学语句等内容的处罚 |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8.对农药广告含有“无效退款”等内容的处罚 |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9.对农药广告未标注批准文号的处罚 |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10.对农药广告经营者等违反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规章】《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1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30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30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1号公布,2017年9月30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1号公布,2017年9月30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30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30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30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8.对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30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隐瞒真实情况,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行为的处罚 |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1999年6月23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1999年6月23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使用与登记不符的企业名称行为的处罚 |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2012年11月9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企业使用名称中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2012年11月9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企业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规章】《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2012年11月9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7月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7月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不规范标注、使用认证标志、证书行为的处罚 |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2009年7月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拒绝或者拖延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适用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
8.对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行为的处罚 |
9.对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行为的处罚 |
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主席令第3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汽车生产者未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2012年10月22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2012年10月22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2012年10月22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者为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或无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 |
【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2005年3月22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非法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2000年2月3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非法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故意毁损人民币, 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2000年2月3日发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等行为的处罚 |
1.《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受到告诫或者警告后仍未改正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1.《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基本认证程序行为的处罚 |
1.《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伪造、冒用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 |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5年3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行为的处罚 |
【规章】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公布相关信息行为的处罚 |
【规章】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2008年10月9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1999年3月12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1999年3月12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1999年3月12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行为的处罚 |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1999年3月12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
5.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行为的处罚 |
【规章】《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1999年3月12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出租单位违反竞争和明示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2008第8号,2008年5月15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商品零售场所违反塑料购物袋采购规定行为的处罚 |
【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令2008第8号,2008年5月15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行为的处罚 |
【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2005年5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2005年5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2005年5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
【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行为处罚 |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1994年8月23日发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碘盐加工、批发企业擅自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行为处罚 |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1994年8月23日发布,2017年3月1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的行为处罚 |
1.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六章)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的行为处罚 |
2.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六章)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的行为处罚 |
3.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六章)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的行为处罚 |
4.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六章)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的行为处罚 |
5.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六章)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的行为处罚 |
6.对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六章)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的行为处罚 |
7.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六章)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的行为处罚 |
8.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六章)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的行为处罚 |
9.对未按照规定在食盐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未明显区别于食盐行为的处罚 |
【规章】《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六章)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1月5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1月5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1月5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的食用农产品等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1月5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1月5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1月5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1月5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8.对销售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16年1月5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兽药广告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2.对兽药广告发布违法性内容的处罚 |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3.对兽药广告贬低同类产品行为的处罚 |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4.对兽药广告含有绝对化表示的处罚 |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5.对兽药广告含有评比等评价内容的处罚 |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6.对兽药广告有“无效退款”等内容的处罚 |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7.对兽药广告违反国家兽药标准的处罚 |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8.对未发布兽药广告批准文号的处罚 |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行为的处罚 |
9.对违反兽药广告规定的广告经营者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工商总局令第82号,2015年12月24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糖料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违法收购糖料行为的处罚 |
【规章】《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2002年6月28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的处罚 |
【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6年3月7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注册人变更不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6年3月7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规章】《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16年3月7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未予以报废、未办理注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2009年7月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2011年5月3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2011年5月3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退耕还林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2002年12月24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36号令,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36号令,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处罚 |
【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36号令,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处罚 |
【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36号令,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和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处罚 |
【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36号令,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处罚 |
【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36号令,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36号令,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8.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处罚 |
【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36号令,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9.对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处罚 |
【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36号令,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处罚 |
【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36号令,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和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36号令,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2.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处罚 |
【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36号令,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3.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制定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等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
【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36号令,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4.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原料加工食品的处罚 |
【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36号令,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5.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或者未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
【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36号令,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6.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处罚 |
【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36号令,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7.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处罚 |
【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36号令,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8.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处罚 |
【法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36号令,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行为的处罚 |
1.对网络商品销售者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行为的处罚 |
2.对消费者的退货申请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进行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行为的处罚 |
3.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未在其平台上显著位置明示,并从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行为的处罚 |
4.对网络商品销售者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行为的处罚 |
5.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处罚 |
【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2014年1月26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 |
【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2014年1月26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处罚 |
【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0号,2014年1月26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其他有关服务经营者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处罚 |
【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60第号,2014年1月26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7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7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7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7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7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处罚 |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7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7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8.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7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9.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7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7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7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12.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7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13.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处罚 |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7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14.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7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15.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2016年7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1月26日公布,2013年12月7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1993年10月5日发布,2018年9月18日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为无照经营提供场所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2007年5月11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眼镜制配者配备的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全文(质检总局令第54号)第四条眼镜制配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全文(质检总局令第54号)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7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全文(质检总局令第54号)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申请人变更不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年6月6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处罚 |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年6月6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的处罚 |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年6月6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规章】《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2016年6月6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颁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66号)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机产品出具认证证书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颁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66号)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虚假标注有机等文字表述和图案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颁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66号)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超出规定数量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颁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66号)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进行有机认证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颁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66号)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认证委托人违反规定进行有机产品认证标识标注行为的处罚 |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颁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66号)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规章】1.《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被吊销或撤销经营许可证的逾期不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1月29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直销企业申请资料记载内容未经批准发生变更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直销员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未建立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直销企业实施违反保证金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设定的许可的处罚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法招募直销员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1.对直销企业违法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2.对直销企业未依照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组团社提供虚假信息或低于成本报价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处罚 |
4.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处罚 |
5.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处罚 |
6.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处罚 |
7.对产品标识中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处罚 |
8.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认证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处罚 |
9.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处罚 |
12.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的处罚 |
13.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对无照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为的处罚 |
1.对销售种畜禽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为的处罚 |
2.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颁布,2015年4月24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实施混淆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处罚 |
4.对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处罚 |
5.对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处罚 |
6.对经营者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处罚 |
7.对经营者违规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处罚 |
8.对经营者进行欺骗性有奖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处罚 |
9.对经营者在有奖销售活动中违反明示、告知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企业未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1.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8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2.对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行为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8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名称、住所等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行为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8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行为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8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行为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8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行为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8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8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企业未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行为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8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企业法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5、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7.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8.对冒用公司名义或者冒用分公司名义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9.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广告内容不显著、清晰标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广告损害未成年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与许可内容不符合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5.对专利广告中涉及禁止性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6.对广告贬低其他生产者商品或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7.对广告未具有识别性等行为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8.对麻醉药品等广告违反禁止性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9.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违反禁止性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10.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对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保健食品广告违反禁止性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12.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13.对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14.对农药、兽药等广告发布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15.对烟草广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16.对发布酒类广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17.对教育、培训广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18.对投资回报等广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19.对房地产广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20.对农作物种子广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21.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22.对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23.对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24.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25.对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26.对广告代言人违反规定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27.对违反规定在中小学等开展广告活动等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28.对违反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29.对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等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30.对互联网广告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31.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的处罚 |
32.对广告内容应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97号,2014年2月19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于企业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行为的处罚 |
1.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行为的处罚 |
2.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行为的处罚 |
3.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行为的处罚 |
4.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行为的处罚 |
5.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行为的处罚 |
6.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1.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2.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3.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4.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5.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6.对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7.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
4.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后,拒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为的处罚 |
5.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9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行为的处罚 |
5.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行为的处罚 |
1.对企业和经营单位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63号,2017年10月27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行为的处罚 |
2.对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总局令第63号,2017年10月27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等行为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认证机构接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颁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重大过错等行为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一般过错等行为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行为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擅自从事认证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特许人在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年2月6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明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取得许可,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4.对明知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5.对从事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6.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7.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8.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9.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未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2.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凭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3.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4.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5.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6.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7.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8.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9.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20.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聘用人员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21.对因食品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被责令暂停销售仍然销售该食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4.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5.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6.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7.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8.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9.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2.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3.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4.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5.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6.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7.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8.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19.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为的处罚 |
20.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13年6月2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设立文物商店或经营文物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进行第五次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进行第五次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被吊销文物资质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
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08年8月29日公布,2018年10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2.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3.对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令重新修改)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令重新修改)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投标人互相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发布,2017年12月27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中标人违法肢解、转包分包工程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发布,2017年12月27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处罚 |
3.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发布,2017年12月27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为的处罚 |
对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违反从业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年6月1日实施)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行为的处罚 |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而在市场销售的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为的处罚 |
4.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不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为的处罚 |
5.对未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为的处罚 |
6.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为的处罚 |
7.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为的处罚 |
8.对商标代理组织违反委托、提供证据、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公布,2019年4月23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法定职责行为的处罚 |
【规章】《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5号,(2004年8月19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对消费者造成损害行为的处罚 |
【规章】《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号2003年4月17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注册和使用时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2014年4月29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7月1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年7月13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自2002年2月4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2018年6月28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2004年10月20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年8月2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2017年3月1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9年8月27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行为的处罚 |
2.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09年8月27日公布,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2016年2月6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01年12月25日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6年2月6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4号,2011年3月19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6年2月6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指定擅自生产、销售商用密码产品或超范围生产及进出口密码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1999年10月7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4月22日公布,2019年6月1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4月22日公布,2019年6月1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4月22日公布,2019年6月1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的处罚 |
【规章】《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令,2019年10月11日公,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处罚 |
【规章】《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令,2019年10月11日公,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药品经营企业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药品标识违反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4.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5.对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6.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违法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7.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8.对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9.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12.县级负责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市级下放。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13.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继续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擅自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处罚。市级下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规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
11.对异地颁布药品广告未向颁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违反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对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1.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2.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3.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4.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第666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反兴奋剂条例》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的处罚行为的处罚 |
|
【行政法规】《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8号,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1.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其他单位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三十号)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三十号)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有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三十号)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未依照规定进行医疗器械备案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发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有未按规定生产、经营、管理医疗器械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颁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许可证件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11月13日颁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11月13日颁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11月13日颁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1989年11月13日颁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令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8.对药品经营企业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9.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0.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1.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和储存药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2.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3.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4.对非法收购药品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2.对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质量不稳定、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制剂的处罚 |
【规章】《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2005年6月22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教学科研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未按规定在专用账册中载明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出口许可、相应证明材料备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未按规定报告、备案,或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2010年3月18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
【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2004年7月20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
【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2004年7月20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药包材检验机构在承担药包材检验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
【规章】《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2004年7月20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未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未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2007年12月10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8.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
【规章】《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2007年12月10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发生医疗器械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等的处罚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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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等的处罚 |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或者生产者名称、地址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化妆品标识未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未按规定增加使用说明或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等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未按规定标注化妆品净含量的处罚 |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年5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5.对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处罚 |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6.对未标注产品标准号或者未标注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处罚 |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7.对化妆品标识未依法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7月9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8.对化妆品标识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等的处罚 |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9.对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等的处罚 |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0.对化妆品标识未按规定使用规范中文等的处罚 |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1.对化妆品标识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的处罚 |
【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2007年8月27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1.对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等的处罚 |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2005年5月20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2.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等的处罚 |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颁布,2005年5月20日修订)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行为的处罚 |
1.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等的处罚 |
【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0年10月13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行为的处罚 |
2.对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无菌器械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
【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0年10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行为的处罚 |
3.对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
【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0年10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行为的处罚 |
4.对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等的处罚 |
【规章】《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2000年10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未按照批准计划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国发[1987]第96号,1987年10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未经批准进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旅游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国发[1987]第96号,1987年10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反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
【规章】《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1年5月4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医疗机构未建立药械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2006年11月14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医疗机构对患者调配、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2006年11月14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过期或者失效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2006年11月14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医疗机构超出依法核定的诊疗科目或者服务范围向患者调配药品从中牟利等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2006年11月14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医疗机构以营利为目的将其失效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转手出售给其他医疗机构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2006年11月14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医疗机构从不具有生产或者批发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药品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2006年11月14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或者转让或者捐赠过期、失效、淘汰、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或者未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或者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或者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或者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或者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或者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或者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或者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或者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或者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处罚。 |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6年2月1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服务,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维护维修所必需的材料和信息的处罚 |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6年2月1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2016年2月1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从事网络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的和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的处罚 |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2.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3.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的处罚 |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4.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等的处罚 |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5.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等的处罚 |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6.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等的处罚 |
【规章】《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8年3月1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2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 |
7.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7年5月4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3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处罚 |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2017年5月4日修正)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4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处罚 |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可能为缺陷产品的,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未及时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使用单位为医疗机构的,还未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罚 |
【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2017年5月1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5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处罚 |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
【规章】《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2017年5月1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6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的处罚 |
1.持有人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的处罚 |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月1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7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的处罚 |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的处罚 |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月1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8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的处罚 |
3.持有人未按照要求开展再评价、隐匿再评价结果、应当提出注销申请而未提出的处罚 |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月1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9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的处罚 |
4.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等的处罚 |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8年8月13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0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的处罚 |
5.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等的处罚 |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19年1月1日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1号公布)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
1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建立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2号,2008年7月21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县辖区域内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
1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2号,2008年7月21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2号,2008年7月21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2号,2008年7月21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
【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9号,2004年11月8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2007年5月11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
【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8号,2006年9月12日公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
【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7号,2006年10月12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
【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4号,2011年12月12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
1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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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7号,2012年6月9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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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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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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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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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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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2012年12月18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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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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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5号,2012年5月8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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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特许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5号,2011年12月12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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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特许人未按规定将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合同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 |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5号,2011年12月12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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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直营店数量少于2个,并且经营时间不超过1年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年2月6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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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事先支付费用,而未向被特许人说明其用途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年2月6日发布)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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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特许人的特许经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年2月6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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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特许人未按规定向被特许人提供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2007年2月6日发布)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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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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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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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1.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备案登记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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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2.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公示告知义务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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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3.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有关信息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第十五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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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4.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保存购卡人信息不够5年或非法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第十六条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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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5.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执行大额购卡银行转账和信息登记规定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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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6.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执行限额发卡规定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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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7.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执行预付卡有效期规定,或未提供配套服务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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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8.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未执行资金退卡规定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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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9.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或未存留退卡人有关信息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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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10.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但未提供免费退卡服务或无履行公示义务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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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11.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超范围使用预收资金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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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12.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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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13.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以及存管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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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14.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确定资金存管账户,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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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15.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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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16.对发卡企业对隶属的售卡企业疏于管理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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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17.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与发行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未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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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行为的处罚 |
18.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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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
【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2013年3月15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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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未记录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或未如实记录的处罚 |
【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2013年3月15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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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经营者将流通过程中获得的信息用于无关的领域的、未提示出售人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的、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处罚 |
【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2013年3月15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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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
【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2013年3月15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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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经营者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有关情况的处罚 |
【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2013年3月15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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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经营者未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或未履行三宝责任的处罚 |
【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2013年3月15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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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配合检查或未如实提供材料的、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处罚 |
【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2013年3月15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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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8.对经营者违规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规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2013年3月15日发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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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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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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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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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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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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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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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6月4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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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6月4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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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6月4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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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6月4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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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2012年6月4日颁布)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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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盘锦市殡葬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单位和个人未依法成立殡仪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殡仪服务活动;单位和个人制造或者销售殡葬设备、殡葬用品,未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
【地方性法规】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实施 |
1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盘锦市殡葬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超标棺木 |
《盘锦市殡葬管理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实施 |
1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盘锦市殡葬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居民住宅小区、火车站、客运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景观设施和旅游景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置殡葬设备、无照经营丧葬用品 |
【地方性法规】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实施 |
1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盘锦市殡葬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超标棺木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实施 |
1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盘锦市殡葬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殡葬服务单位未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流程、收费依据、标准、惠民政策和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捆绑、强迫、误导消费或者变相收费,殡葬服务收费和经营殡葬用品未明码标价 |
【地方性法规】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县辖区域内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
1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盘锦市殡葬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不按照依法确定后的价格销售墓位 |
【地方性法规】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盘山县知识产权局) |
1.立案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下级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
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县辖区域内行政处罚案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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