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清单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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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主管部门 |
责任事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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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项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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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长城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2006年10月11日颁布)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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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长城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不符合《长城保护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2006年10月11日颁布)第二十六条 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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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 2002年11月15日施行 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订 2019年3月24日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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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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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违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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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违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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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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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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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6月3日起颁布)第六条 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等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6月3日起颁布)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未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6月3日起颁布)第十六条第一款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网络游戏的内容、功能和适用人群,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并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第二款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第三款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6月3日起颁布)第十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在网络游戏中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等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6月3日起颁布)第十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规定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6月3日起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6月3日起颁布)第二十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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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8.对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1日内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等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自2010年6月3日起颁布)第三十四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9.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等的处罚。 |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8号,于201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颁布)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注册信息,未按规定到所在地文化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颁布)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颁布)第十五条第三款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5.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等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颁布)第十五条第三款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6.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颁布)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7.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 |
8.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并报告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颁布)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第三十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4.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5.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用途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颁布)第七十五条 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7.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5月18日颁布)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8.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5月18日颁布)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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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9.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2003年5月18日颁布)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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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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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办发(1995)64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的《〈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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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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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等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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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违反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的处罚 |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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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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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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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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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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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违反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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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娱乐场所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违反未标注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 |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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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艺术品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含有走私、盗窃来源艺术品行为的处罚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以商业等为目的进出口活动未报送艺术品图录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3.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4.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5.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7.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8.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1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 |
9.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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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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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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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等行为的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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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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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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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等行为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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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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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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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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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10.对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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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11.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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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12.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等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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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13.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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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14.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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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15.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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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 |
16.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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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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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2.对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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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3.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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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4.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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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5.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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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6.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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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7.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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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8.对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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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9.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2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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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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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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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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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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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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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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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7.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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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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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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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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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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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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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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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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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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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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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风险提示发布后,对旅行社未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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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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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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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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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营业性演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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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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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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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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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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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管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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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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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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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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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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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1日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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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经营过程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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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不配合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行为处罚 |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公布的《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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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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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违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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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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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和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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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及转播台等机构安全播出的,破坏、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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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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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07年12月20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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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07年12月20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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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 |
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04年7月6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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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 |
2.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04年7月6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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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开展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 |
3.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04年7月6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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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1.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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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2.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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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3.对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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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4.对《许可证》进行涂改或者转让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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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5.对单位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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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6.对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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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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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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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2004年8月10日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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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2004年8月10日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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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2004年8月10日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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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但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2004年6月18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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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但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2004年6月18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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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2004年6月18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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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行为的处罚 |
【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2004年6月18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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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擅自实施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颁布)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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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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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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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95号令,2000年11月5日起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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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而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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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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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未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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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4.对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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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5.对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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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 |
6.对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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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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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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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0年6月15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指定的机构擅自进口电视剧的;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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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播放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0年6月15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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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视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2000年6月15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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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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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发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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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违规播放禁止播放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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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时长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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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冠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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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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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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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网络出版服务机构登载或者发送禁止内容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网络出版服务机构登载或者发送禁止内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网络出版服务机构未经备案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网络出版服务机构未经备案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网络出版服务机构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相关许可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网络出版服务机构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相关许可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38 |
行政处罚 |
对复制单位未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或擅自复制他人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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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复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09年6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复制单位未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或擅自复制他人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39 |
行政处罚 |
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等侵权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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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2013年1月30日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等侵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2006年5月18日颁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侵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2013年1月30日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侵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侵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2013年1月30日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侵权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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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颁布,2010年2月26日修正)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2 |
行政处罚 |
对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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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复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2009年6月30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音像出版单位违规的处罚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音像出版单位违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电子出版物制品或者非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电子出版物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电子出版物制品或者非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电子出版物制品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8.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9.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进口单位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进口单位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出版、进口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出版、进口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6.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7.对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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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25条禁止内容电影片或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26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25条禁止内容电影片或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26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关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不遵守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不遵守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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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图书出版质量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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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2004年12月24日颁布)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图书出版质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实行市县属地化管理为主 |
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1.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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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2.对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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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3.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行为的处罚 |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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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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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
2.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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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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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
4.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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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
5.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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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 |
6.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等行为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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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号令,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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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2.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号令,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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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3.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号令,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
盘山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盘山县体育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日常巡查、定期检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处理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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