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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盘县自然资罚(听)告字〔2024〕第19号

发布时间:2025-01-21 浏览次数:0

李书芹:

该案是经群众举报检查时发现,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立案调查。经查,该厂区是你在2003年1月1日与盘山县大荒乡人民政府签订承包合同,以年租金3万元的价格租赁给你5年,作为造纸厂的配套项目,(现合同已到期),你未办理过相关的合法用地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盘山县得胜街道三棵村土地建厂区,并于2021年4月20日在其厂区内建设了厂房,总用地面积17722平方米,厂房占地面积945.29平方米,地类分别为水浇地5平方米;沟渠1160平方米;设施农用地8平方米;其他草地16514平方米;建筑面积945.29平方米,硬化面积13400.31平方米,该用地无任何用地手续。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盘山县得胜街道三棵村土地建厂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该项目942平方米在城镇开发边界内,16780

平方米不在城镇开发边界内。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测绘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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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宗地图2张;5、现状图2张; 6、用地说明;7、规划图2张;8、规划证明表;9、现场照片;10、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页;11、协议书复印件1张;12、合同书复印件3页;13、关于得胜街道李书芹占用其他草地的

情况说明;14、二调现状图;15、2021年影像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版)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

版)第四十二条及按照《辽宁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规定,拟对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被处罚人限期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7722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盘山县得胜街道三棵村村民委员会;

2、责令没收被处罚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占地面积140.57平方米;

3、并对违法当事人非法占用的 17722平方米土地处以

每平方米30.00 元的罚款,共计:531660.00(伍拾叁万壹仟陆佰陆拾元)。

同时对余下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盘山县得胜街道三棵村村民委员会)协商处置,建筑面积804.72平方米,硬化面积13400.31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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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条及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郝志广、王健         

 话:8521016    

地址:盘山县行政审批大厅四楼440室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0日

                

 

 

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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