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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气象局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施放气球安全管理规定,现就加强我施放气球安全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放气球单位和施放气球活动主办单位(个人)是施放气球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施放气球单位应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活动主办单位(个人)不得雇请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为避免气球落地后发生爆炸伤人事故,施放的系留气球应以氦气等情性气体取代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气球的填充物。

二、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经审批许可后方可实施。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3 天向气象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三、经审批许可的施放气球活动,施放气球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杜绝违章操作。施放气球必须由经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施放气球活动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对无资质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气球未经审批许可的、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未安排专人值守的,将依法对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气球活动主办单位(个人)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施放气球活动及其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咨询地址:盘山县气象局。咨询电话号码:0427-3570013。监督举报电话:0427-3570012

 

盘山县气象局

2025219

信息来源:盘山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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