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4〕18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县属国企机构设置及岗位员额 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八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县属国企机构设置及岗位员额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山县县属国企机构设置及岗位
员额管理方案
根据《盘山县县属国有企业分类监管方案》文件要求,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及岗位员额管理,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发展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定机构、定员额为重点,以优化组织机构、核定目标定员为方向,推进县属国企机构设置和员额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
1.总额控制原则。县属国企机构设置和编制总额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效益、资产规模等因素,统筹安排,总额控制。
2.精简效能原则。按照精简、优化、效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县属国企内设机构和编制总额的配置,优化工作岗位配备,做到职责明确、人尽其才、精干高效。
3.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县属国企自身职能、规模、任务和业务发展等变化,适时调整机构设置与编制总额,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
(三)任务目标
进一步完善县属国企机构设置管理,切实提高员工编制的使用效益,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提升用工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员工队伍,逐步构建定位清晰、权责明确、精干高效、管控有力的县属国企机构设置和员额管理模式,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企业机构设置
(一)机构设置要求
县属国企应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县属国企内设机构数量一般不超过8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县属国企,可酌情增加内设机构数量。县属国企内设机构设置时应充实业务管理部门,精简后勤保障部门。对于资产规模、经营压力、管理任务明显减小的县属国企,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数量。
(二)机构设置程序
县属国企需新设或增设内设机构的,由经理层制订内设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说明设置或调整内设机构的必要性,并明确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由董事会审批,报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备案。
三、岗位员额管理
(一)员额设置要求
县属国企应该充分考虑经营业务、功能任务、市场规模等因素,按照“按需设岗、以岗定员”原则,核定员工设置总量,确有需要增减员额的,可研究申请调整员工编制总额,做到有增有减、动态调控。
(二)员额调整程序
县属重点国企需配置或调整员额的,由经理层研究制订年度招聘计划、员额配置或调整计划,董事会审核后形成决议,报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审核,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对年度招聘计划、员额配置或调整计划予以批复,并对后续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县属国企依据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批复制订招聘实施方案,报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审核备案后组织开展招聘工作,招聘工作完成后将拟聘人员名单报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审核备案,履行聘用手续,并持批复文件、备案资料及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其他县属国企及委托监管单位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制度完善员额调整程序或参照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相关制度
县属国企要加快研究制订组织管理及人事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合理编制员额设置方案,做到定编科学、定岗规范、定责清晰;优化招聘制度,明确招聘条件、招聘程序及任职资格等内容;深化劳动、人事、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加快构建市场化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人事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人事档案归档、借阅、保密相关制度。委托监管类国企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进一步完善内设机构及员额管理相关制度。
(二)日常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要加强县属重点国企机构设置和员额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强化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对县属重点国企的机构设置和员额总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二是强化监督考核。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将县属重点国企机构设置和员额管理检查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三是强化监督整改。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对检查过程中县属重点国企机构设置和员额管理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上级公司负责子公司机构设置和员额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受托单位负责完善委托监管国企机构设置和员额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强化监督处罚
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要加强县属重点国企内设机构和员额管理的监督处罚工作。县属重点国企存在擅自调整内设机构、擅自超编录用人员、擅自违规录用人员的行为,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县属重点国企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做好协同配合
人社部门要与国资监管部门建立县属国企员额管理协同机制,加强对县属国企员工招聘、人员录用的指导和全过程监督。做好协同监管,依据县属国企持有的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或受托监管单位批复文件、备案资料,办理县属国企新增人员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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