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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24〕19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县属国企领导干部及职业经理人选拔 任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0 浏览次数:16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八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县属国企领导干部及职业经理人选拔任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19

  

 

(此件公开发布)

盘山县县属国企领导干部及职业经理人

选拔任用方案

 

根据《盘山县县属国有企业分类监管方案》文件要求,结合《盘锦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意见(试行)》(盘委办发〔2016〕65号)、《关于在市属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盘国资党发〔2021〕47号)、《盘山县县属重点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盘县组通〔2016〕144号)、《盘山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用管理办法》(盘县组通2016〕14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我县国企干部管理权限,比照科级管理县属国企领导干部由县委组织部按其相关规定进行选拔管理,职业经理人及其他县属重点国企领导干部(县委组织部管理以外)由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按照此办法选拔管理,委托监管类国企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出资成立的国企可参照执行。为加强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管理国企领导干部及职业经理人选拔任用管理,结合县属国企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健全县属国企领导干部选人用人机制,探索县属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有效激发经理层成员活力

(二)基本原则

企业领导干部及职业经理人任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提升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任务目标

完善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职业经理人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县属国企要求的企业领导干部任用机制,创新县属国企领导干部选任方式,合理提高县属国企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为县属国企科学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本方案适用于县属国企领导干部(科级以下)及职业经理人选拔任用。

二、领导干部任用

(一)领导干部任职资格

1.基本资格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认真实践党的路线方针。

2)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

3)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较好。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2.任职条件

1)董事长任职条件

1)县属国企董事长应具有一定的企业战略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发展战略眼光、系统思维和科学决策的能力,善于发挥集体作用。

2)县属国企董事长原则上具有同等规模企业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2年的应当具备同职级副职和下一职级正职累计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各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2)总经理任职条件

1)县属国企总经理应具有相关行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较为广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经营活动。

2)县属国企总经理原则上具有同等规模企业副职2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2年的应当具备同职级副职和下一职级正职累计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各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3)副总经理任职条件

1)县属国企副总经理应对某一业务比较擅长或具有很强的管理能力和领导水平。

2)县属国企副总经理原则上具有3年以上同等规模企业中层以上工作经历或其他同等级别工作经历,且各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负责县属国企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选拔,报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履行董事长任免程序,董事会履行经理层成员任免程序。具体选拔任用流程如下。

1.推荐建议人选

县属国有企业或相关单位根据员工情况向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推荐县属国企领导干部建议人选。

2.民主推荐

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根据县属国有企业人员配备需要及相关单位推荐建议人选情况,征求纪委等相关部门意见,组建考察组。按照谈话推荐、会议推荐的程序充分收集推荐意见。被考察人选单位召开班子会确定县属国企领导干部人选考察对象,报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

3.组织考察

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召开确定考察人选会议,开展考察。召开民主测评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和谈话考察,全面考察领导干部人选的政治表现、企业管理能力等,提出干部任用建议。

4.讨论决定

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召开会议研讨提出县属国企领导干部拟任免名单,报县政府审批。

5.公示任命

县属国企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发现影响任职情况的,由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对县属国有企业董事长履行任免程序,由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履行聘用程序。

(三)领导干部任职管理

1.任期管理

县属国企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须交流。对个人能力突出的县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在任期内办理连任手续。

2.考核监督

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建立以考核评价为基础,与岗位职责和工作业绩相挂钩,精神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县属国企领导干部激励机制。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负责对县属国企董事长进行考核监督;县属国企董事会负责对经理层进行考核监督。坚持从严管理,完善监督制度,形成监督合力,构建体系化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县属国企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嫌违法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退出管理

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负责县属国企董事长的免职(解聘)、撤职、辞职、调任、退休管理;董事会负责经理层的免职(解聘)、撤职、辞职、调任、退休管理,报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备案。

1)免职(解聘)或撤职管理

县属国企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解聘)或者撤职: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在任期(年度)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因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2)辞职管理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县属国企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而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3)调任管理

建立企业领导人员调任制度,对因工作需要,符合条件的企业领导人员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调任。

4)退休管理

企业领导人员按法定年龄退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所出资的企业承担任何领导职务;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三、职业经理人任用

县属国企职业经理人的人选来源包括本企业内部人员、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推荐人员及公开招聘人员县属国企制定本企业职业经理人招聘方案、契约化与任期制方案、内部转聘方案等,报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备案。已建立董事会的国有企业,由董事会参照契约化与任期制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实施,报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审核;未建立董事会的国有企业,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组织实施。职业经理人选聘可参考以上领导干部选聘程序或制订招聘目标委托第三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一)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认真实践党的路线方针,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2.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具备一定商业头脑和市场洞察力,具有丰富的良好的职业操守、较强的责任心和沟通能力。

3.企业职业经理人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企业职业经理人,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并原则上具有同类型企业同级别2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2年的应当具备同职级副职和下一职级正职累计5年以上工作经历。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5.其他具体任职资格可根据职业经理人招聘实施方案执行。

(二)职业经理人任职管理

1.任期管理

董事会负责职业经理人聘任工作,根据聘任合同,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职业经理人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职业经理人任用相关资料应报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备案。聘用期限由双方约定,原则上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保持一致,一般不超过三年。在任职期间,职业经理人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在任期结束后,符合续聘条件的职业经理人可以按程序续聘。续聘人员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相关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原则上应一并免去。

2.考核监督

职业经理人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般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聘任期限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期末,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等,对职业经理人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考核结果与薪酬绩效挂钩,并反馈给职业经理人。经理层成员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反映。职业经理人因经营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用人失察失误或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办事规则等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须减扣或退回薪酬,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退出管理

职业经理人出现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不胜任等情况的,按协议约定解除聘任合同,报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审核备案。职业经理人退出管理主要分为中止任期和正常退出。企业应加强职业经理人任期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职业经理人,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中止任期和未能续聘,自然免职(解聘),不负责另行安置。企业可依据具体情况实行正常退出与任期届满续聘的有效衔接,对中止任期、免去现职(解聘)的职业经理人,可综合运用转岗、竞聘上岗等方式,妥善做出安排,入职手续按员额调整程序办理,薪酬待遇按照岗变薪变、以岗定薪原则确定。职业经理人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依据《合同法》和聘任合同有关条款执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任关系的同时,如有党组织职务应当一并免去,并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政策解读:(图解版)《盘山县县属国企领导干部及职业经理人选拔任用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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