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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24〕22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5 浏览次数:8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八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4

  

(此件公开发布)


盘山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

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4〕4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凝聚工作合力,全力抓好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通行秩序、停放充电、拆解回收等环节安全监管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预防能力,力争通过综合治理、链条监管,实现电动自行车经销和维修网点零售产品质量明显提升,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明显规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明显减少,不发生有影响尤其是亡人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标准不完善、强制性不足问题

1.加强标准运用。加强对国家新标准的宣贯、推广。严格依据新标准监督执法,重点检查电动自行车超安全期限使用锂电池,禁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产品进入销售及使用领域。鼓励企业研发推广更加安全的新型蓄电池。(责任单位:县工信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局、县消防救援队配合,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其职责开展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认证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整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督促认证机构强化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严格落实防火、阻燃、防篡改等技术要求。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对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对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认证风险排查和追溯处置等环节监管。对违规认证、违规检测机构和违规生产企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3.落实互认协同。按职责分工推行“一车一池一充一码”,明确电动自行车车架、蓄电池、充电器明显位置应设置永久性耐高温识别代码标识,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工信牵头,市场监管局配合)

(二)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1.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严格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明确布局和配建比。配合指导在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在商业区、交通站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

2.推进既有小区升级改造2024年起逐年推动既有小区安全改造,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须满足必要安全条件,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府民生事项,出台建设方案、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镇(街道)、村(社区)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鼓励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提倡“满电回家”。(责任单位:县住建牵头,公安消防救援队配合)

3.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对设置停放充电设施的民用建筑架空层建立工作台账,开展综合治理。严禁私自改造民用建筑架空层,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按要求进行安全设计,并办理相关手续。建设时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架空层安全巡查工作。(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队牵头,公安住建配合)

4.规范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按照客户需求,办理充电设施办电业务,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合表电价执行,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中心、国网盘锦供电公司盘山分公司配合)

5.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合检查,各镇(街道)发动村(社区)委员会、综治网格等基层力量,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常态化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对“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人车同屋”等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开展执法查处、检查劝阻和宣传提示。县住建局应指导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违规行为及时采取合法措施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镇(街道)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定期组织新闻媒体对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进行曝光。公安派出所对联合检查中现的或者消防救援等部门通报的阻碍工作人员执法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予以移送的,依法立案调查。(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队牵头,住建公安局、县综合执法队配合)

6.强化技防物防措施。2025年底前推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加装灭火设备。(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队牵头,住建局配合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1.严查非法改装。及时核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线索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源线索,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解码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无照经营、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局配合

2.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督促其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组织开展好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演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局、县商务局、县电商物流服务中心配合)

3.实施登记管理。落实《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地方政府合理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落实《辽宁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县公安

4.加强交通违法查处。严查未按规定登记上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和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等严重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通行秩序。严查行驶速度明显超出25km/h 的电动自行车,严厉击一批利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参与”的违法犯罪。加强非机动车监控设备建设,积极探索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北斗定位等技术,依托全警监控资源,利用图像识别、视频与射频识别等技术,2024年底前实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识别取证,2025年年底前本县主要路口普遍具备识别取证能力。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专项治理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保持严管态势。(责任单位:县公安

5.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对车辆改装情况开展自查自改,发现改装车辆的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公安配合)

(四)着力解决违法违规生产销售问题

1.规范行业发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等规范性文件的宣贯,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积极将生产企业纳入国家“正面清单”目录,并监督检查进入“正面清单”目录企业相关工作执行情况2024年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县工信牵头,市场监管局配合)

2.强化生产企业质量管控。2024 年 8 月底前摸清电动自行车、锂离子及铅酸蓄电池、充电器生产单位底数,建立生产单位台账,逐一严格审查生产资质。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监管,开展生产领域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工信配合)

3.加强销售企业监督管理。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严禁电动自行车整车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强化职能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以及在检验鉴定等方面的协同配合,对群众投诉举报、其他部门转递线索、通报反馈信息等,快速落地核查。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将抽查结果和违法行为及时公开、曝光,并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涉企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工信配合)

4.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强行刑衔接。要加大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工信局配合

(五)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5.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支持政策,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县商务牵头,工信配合)

6.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落实国家、省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相关政策;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4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鼓励地方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予以政策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生产企业以自建、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指导各生态部门加强废铅蓄电池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监管。责任单位:县工信盘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市场监管局、改局国资中心配合)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1.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应急、消防、公安部门要运用“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回收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特别是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问题。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开展延伸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队、公安牵头,市场监管局、工信商务配合)

2.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充分发动社会公众,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征集案件线索,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队牵头,工信公安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整治工作。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为专班召集人单位,县应急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盘山生态环境分局、县商务局、县国资中心、县国网盘锦供电分公司、县综合执法队、县电商物流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二)落实属地责任。坚持县级负责、镇(街道)落实,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强化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全力推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要将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巡查日常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重要内容,定期组织研判督导调度,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

(三)强化法治保障。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与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重点任务统筹结合, 按照 系统治理重点突出的思路,采取 标本兼治 堵结合的措施,持续提升整治行动工作质效。

政策解读:(图解版)《盘山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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